19例童工
19.1成员不得从事或支持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中所定义的童工138和建议146,其中规定了以下最低工作年龄:
a.基本的最低工作年龄为15岁,使儿童能够完成义务教育。
b.在义务教育提前结束的国家工作的成员
15岁可以开始成为RJC的会员资格,同时允许最低工作年龄为14岁(根据适用法律),但应过渡到最低工作年龄在第一个认证期结束时的15个。
19.2各成员不得从事或支持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和建议第190号公约所界定的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其中包括:
a.危险的童工,因其性质或环境而有可能危及18岁以下人的健康、安全或道德
。如果适用法律允许,并得到COP23(健康和安全)下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的支持,至少允许16岁的条件是有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得到充分保护
,且儿童已接受相关活动部门的适当具体指导或职业培训。
b.一切形式的儿童奴隶制和类似于奴隶制的做法,包括债务奴役、贩卖儿童、强迫童工和在武装冲突中使用儿童。
19.3尽管第19.1条规定,如果在设施中发现童工,成员应制定有文件证明的童工补救程序,其中包括儿童持续福利的步骤,并考虑儿童家庭的经济状况。补救措施应包括:
a.立即撤回任何从事童工活动的儿童。
b.对于仍受义务教育法约束或上学的儿童,提供足够的支助,使其能够上学并继续留在学校,直至完成义务教育。
c.对于仍未遵守义务教育法或上学的儿童,寻找替代收入产生和/或职业培训机会。这可以包括体面的和被允许的工作。
d.对该成员避免童工的方法进行系统审查,以确定不符合项的根本原因,并实施控制,以避免任何复发。
20强迫劳动
20.1各成员不得从事或支持使用强迫劳工,包括劳工组织公约第29条所规定的保税、契约或非自愿监狱劳动。
20.2成员应确保所有员工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工作的。成员不得:
a.过度限制员工在工作场所或现场住房中的流动自由。
b.保留员工的个人文件的原始副本,如身份证件。
c.使用欺骗性的招聘做法和/或要求员工支付任何押金、设备预付款或(全部或部分)招聘费用,作为招聘过程的一部分。如发现员工已经支付了任何这些费用,则应予以报销。
d.扣留雇员的工资、福利或财产的任何部分,以强迫雇员继续工作。
e.防止员工在得到合理通知后或在适用法律规定后终止雇佣关系。
成员不得参与或支持人口贩运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欺骗性征聘和/或保税劳动行为。成员应明确将这一要求告知与其工作的劳工招聘人员、机构和提供者,并应监测他们的关系,并补救缔约方会议6.1(人权)中定义的可能发生的负面人权影响。
21.结社自由和集体自由谈判
21.1成员应尊重员工在工人组织中自由交往的权利
他们的选择,不受干扰或负面后果。成员应确保寻求成立或加入一个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的雇员不受COP 18.1中所述的任何形式的骚扰(骚扰、纪律、申诉程序和非报复)。
21.2.成员应尊重员工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并应遵守集体谈判协议,这些都存在。根据适用法律,成员应善意地参与任何集体谈判过程。
21.3立法限制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成员不得阻挠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替代手段。
22不歧视
22.1成员不得在雇用、继续就业、薪酬、加班、获得培训、机会、专业发展、晋升、终止或退休方面实行或宽恕任何形式的歧视。这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民族、种姓、国籍、宗教、残疾或基因信息、性别、性取向、工会成员、政治派别、婚姻状况、父母或怀孕状况、外貌、艾滋病毒状况、年龄或任何其他与工作固有要求无关的个人特征的歧视。成员应确保所有“适合工作”的个人都得到平等的机会,不因与其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而受到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