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和固体废物
原则:实体应将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水体污染物排放降到最低,并根据废物减缓层级管理废物。
6.1大气污染物排放。实体应:
a.每年量化和公开披露其活动向大气的实质性排放,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量化和公开披露
其影响范围内的实质性排放。
b.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计划,最大限度地减少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及其不利影响。
c.至少每五年对减排计划进行一次复审。
d.在出现任何超过内部或外部规定的排放限值后,对计划进行审查。
e.在企业发生任何变动,导致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实质性风险发生变化时,对计划进行审查。
f.公开披露最新版本的计划
适用: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设施
6.2水污染物排放。实体应:
a.每年量化和公开披露其活动向水体的实质性污染物排放,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量化和公
开披露其影响范围内的实质性排放。
b.实施水污染物减排计划,最大限度地减少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及其不利影响。
c.至少每五年对减排计划进行一次复审。
d.在出现任何超过内部或外部规定的排放限值后,对计划进行审查。
e.在企业发生任何变动,导致水染物排放的实质性风险发生变化时,对计划进行审查。
f.在出现控制缺陷迹象时,要对计划进行审查。
g.公开披露最新版本的计划
适用: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设施
6.3泄漏和渗漏的评估与管理。实体应:
a.对其作业中可能发生泄漏和渗漏时污染空气、水和/或土地的主要风险领域进行评估。
b.实施管理计划(包括合规控制和监测计划),以防止、检测和补救泄漏和漏泄。
c.至少每五年对管理计划进行复审。
d.在发生泄漏和渗漏后对计划进行审查。
e.在企业发生任何变动,导致泄漏和渗漏的实质性风险发生变化时,对计划进行审查。
f.在出现控制缺陷迹象时,要对计划进行审查。
g.公开披露最新版本的管理计划。
适用: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设施
6.4公开披露泄漏和渗漏。实体应:
a.在泄漏和渗漏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受影响人群和组织披露实质性泄漏和渗漏的数量、类
型和潜在影响。
b.每年公开披露泄漏和渗漏的影响评估、根本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适用: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设施
6.5废物的管理和报告。实体应:
a.每年量化并公开披露该实体从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和非危险废物(一般废物)的数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量化并公开披露其影响范围内产生的危险和非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相关的废物处置方法。
b.评估(a)项所述废物对人类福祉及环境的实质影响。
c.实施根据废物减缓层级设计的废物管理战略。
适用: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设施
6.6铝土矿残渣(赤泥)。实体应:
a.不得向水生环境排放铝土矿残渣。
b.制订消除铝土矿残渣湿排尾矿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支持能实现铝土矿残渣贮存或铝土矿残渣再利用良好做法的技术。2020年后开始生产的任何氧化铝精炼设施只能使用具有良好做法的技术进行铝土矿残渣贮存或再利用。
c.已经建设了铝土矿残渣尾矿库,能有效预防铝土矿残渣和渗滤液向环境的排放和沥出。
d.进行定期的核查和控制,包括由第三方进行的检查,以确保铝土矿残渣/赤泥尾矿库完好。
e.评估铝土矿残渣储存区的排水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缓解对环境造成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的不良影响。
f.控制并中和铝土矿残渣尾矿库的水排放,以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g.在氧化铝厂关闭后,应对铝土矿残渣贮存区进行修复,使其达到能够充分缓解未来环境污染风险的状态。
适用:
本准则适用于氧化铝精炼厂
6.7电解槽大修渣(SPL)。实体应:
a.储存并管理好电解槽大修渣SPL(废槽衬),以防止SPL和渗滤液向环境的排放。
b.优化炭素和耐火材料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流程。
c.不能将未经处理的SPL填埋于可能导致产生潜在的环境负面影响的地方。
d.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填埋处理过的SPL和/或储存SPL的备选方案。
e.不向淡水和微咸水环境排放SPL。
f.不得向海洋环境排放SPL。
适用:
本准则适用于铝冶炼厂
6.8铝灰渣。从事铝重熔/精炼和运营熔铸车间的实体应该:
a.储存和管理铝灰渣,防止铝灰渣和渗滤液向环境释放。
b.通过铝灰渣和残渣(盐渣和二次铝灰)处理,最大限度地回收铝。
c.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处理后的铝残渣。
d.每年至少审查一次铝残渣填埋的备选方案。
适用: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铝重熔/精炼和熔铸厂